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
经东莞市谢岗商贸发展总公司(“转让方”)与东莞市谢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(“受让方”)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,转让方已经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。
鉴于:广东省东莞食品进出口公司谢岗养猪场(“债务人”,以下简称:谢岗养猪场)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谢岗支行(以下简称:建设银行谢岗支行,曾用名: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谢岗办事处)于1999年11月3日签订《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》(合同编号:99年工流字第053号),原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,由东莞市谢岗商贸发展总公司(“转让方”)作为谢岗养猪场的保证人,并与建设银行谢岗支行签订了《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》(合同编号:1999年保字第053号)。(上述《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》(合同编号:99年工流字第053号)、《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》(合同编号:1999年保字第053号)均统称“原合同”)。
东莞市谢岗商贸发展总公司(“转让方”)已承担原合同项下壹佰肆拾万元人民币(小写:1,400,000.00元人民币)的连带保证责任,并因此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转账支付了壹万肆仟零肆拾元人民币(小写:14040.00元人民币)执行费用。
标的债权是指:东莞市谢岗商贸发展总公司(“转让方”)根据前文原合同有权向谢岗养猪场(“债务人”)追偿的全部债权、以及东莞市谢岗商贸发展总公司(“转让方”)因履行原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有权向谢岗养猪场(“债务人”)主张追偿的债权。
自转让之日起,受让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。
本公告同时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对债务人的催款通知。
特此公告。
东莞市谢岗商贸发展总公司
东莞市谢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
2023年4月16日